(2016)黑0794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诉被告路宝全、孙秀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路宝全,孙秀贤,高玉杰,路元元,苗德宝,张宝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94民初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占世,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路宝全,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5811131019,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桃山镇先锋村。被告孙秀贤(系路宝全之妻),女,1962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21196205031047,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桃山镇先锋村。被告高玉杰,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8211271011,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桃山镇先锋村。被告路元元(系高玉杰之妻),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830920102X,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桃山镇先锋村。被告苗德宝,男,1958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2119580401501X,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新兴林场。被告张宝香(系苗德宝之妻),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21195812255021,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新兴林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诉被告路宝全、孙秀贤、高玉杰、路元元、苗德宝、张宝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28.7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承担464.35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预缴诉讼费464.35元。审判长 魏学雨审判员 廉守信审判员 王存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