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何晓方与任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方,任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民初2367号原告:何晓方,女,1978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林娟,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巍,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原告何晓方诉被告任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山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晓方的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周林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晓方诉称:2015年5月,被告与原告丈夫等6人合伙经营。2013年10月9日,原告丈夫去世。2014年上半年,被告因进货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基于信任关系,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被告归还1万元,尚欠原告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9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何晓方货款贰万元整,欠款于货物清库日还清”。由于原告只有小学文化,无法区分欠条和借条的区别,接受了该份欠条,但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将欠条中“欠款于货物清库日还清”字样划去。被告出具欠条后仍未归还原告的借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任巍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丈夫曾与被告合伙经营,双方据此相识。2015年9月2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何晓方货款2万元整。因被告未归还该款项,遂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依据,以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在诉称中陈述借款来源,被告未作抗辩,本院无法审查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故本院认定本案按民间借贷纠纷予以处理。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起诉之日(2016年5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利息损失,低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晓方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何晓方支付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任巍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任巍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何晓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山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