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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佐与辛秀、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佐,辛秀,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王佐,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栗子房镇。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庄河市栗子房镇。被执行人:辛秀,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海云天小区。被执行人:王辉,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佐与被执行人辛秀、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将被执行人辛秀所有的丰田牌RV4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以及将被执行人王辉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予以冻结,以上财产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李长军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