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城固县集灵小学诉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固县集灵小学,唐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2民初1049号原告城固县集灵小学。法定代表人翟晓新,该校校长。组织机构代码43600130-3。地址:陕西省城固县西城巷10号。委托代理人潘浩光,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原告城固县集灵小学与被告唐某某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怡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固县集灵小学委托代理人潘浩光、被告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集灵小学法定代表人翟晓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固县集灵小学诉称:原、被告与2013年10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门面房一间,租期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年租金3000元。因上级要求及学校教学需求,原告决定租期届满后不再出租房屋,故通过书面、会议等方式通知被告,但自租期届满至今被告拒不腾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腾交超期占用的房屋,并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直至交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3、集灵小学校长翟晓新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以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4、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5、被告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6、2014年12月25日、2015年4月2日分两次向被告下发了腾交房屋的通知。被告唐某某辩称:被告承租的房屋租赁期限到2014年10月底,校方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交房。被告曾经向原告交房租但原告拒收,被告短期内无法腾房,需要原告给予时间处理货物,房屋肯定要腾。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综上所采信的上述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在2013年10月28日将座落在陕西省城固县西城巷10号,城固县集灵小学街面房一间,面积6平方米,租给被告唐某某,租期一年(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3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续签一年合同时,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三日内一次性交清租金,双方才能签订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乙方既不退房,也不缴纳房屋租金,甲方有权责令关门停业,并每天按房屋租金总额的0.2%处罚违约金,按天依次累计。合同期满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告唐某某送交房通知要求在2015年1月15日前必须结清一切经济手续,腾空房屋,交集灵小学门面房清收领导小组验收;2015年4月2日原告第二次向被告唐某某送达了原告的交房通知,被告唐某某在通知上签名予以确认。但被告并未搬离。2016年5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腾交超期占用的房屋,并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直至交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自2014年10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并未再续签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动产所有人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本案被告在租赁房屋到期,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占有原告的租赁房屋已经失去正当性,且原告在合同期满后告知被告不再续租。故原告要求被告腾交超期占用的房屋,并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直至交房之日,该要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某某以房租到期后主动去交房租遭到原告拒收,现因需要时间来处理货物、腾房作为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腾交超期占用的城固县西城巷10号集灵小学租赁房屋一间,并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费从2014年11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年租金3000元计算至本判决被告确定的腾交房屋之日)。如果被告唐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