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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高卫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卫龙,男,1984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王三明,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凌效贤,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卫龙、王三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卫龙、王三明及辩护人凌效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高卫龙伙同刘飞(另案处理)携带修脚刀来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盛源浴池内,由刘飞望风,被告人高卫龙用修脚刀撬开8139号更衣箱柜门,将顾客刘某2放在上衣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窃走后挥霍。2、2016年3月10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高卫龙、王三明预谋盗窃后,驾车从原籍来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盛源浴池内,由被告人王三明望风,被告人高卫龙用修脚刀撬开8115号更衣箱柜门,将顾客刘某1放在衣服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8800余元窃走,后俵分挥霍。综上,被告人高卫龙盗窃作案二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0700元,被告人王三明盗窃作案一起,涉案价值人民币8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卫龙、王三明于2016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经审理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高卫龙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三明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1900元;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刘某2、刘某1的陈述,贾某、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前科材料,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谅解书,收条,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高卫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卫龙、王三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高卫龙、王三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高卫龙、王三明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被告人王三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三明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卫龙、王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三明被抓获后未供述盗窃事实,被告人王三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三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卫龙、王三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二被告人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均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三明的辩护人提出的此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处罚,对此在量刑时均应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卫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被告人王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洪城审 判 员  张 兵代理审判员  刘晓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左家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