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吕兰英与吕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兰英,吕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吕兰英。被执行人:吕春兰。本院为申请执行人吕兰英与被执行人吕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兰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6万元及息。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16日,已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15日,申请人鉴于前述案情,同意本案暂予以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红兵审 判 员 陈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罗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