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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邱晓韵与潘光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晓韵,潘光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701号原告:邱晓韵,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308。被告:潘光潜,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13层整层、14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81885423U。负责人:唐德文。原告邱晓韵与被告潘光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邱晓韵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晓韵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晓韵撤回起诉。本案原告邱晓韵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晓韵负担。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俐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