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根甲申请执行顺明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根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根甲,男,藏族,生于1969年1月1日,住马尔康市。被执行人顺明高,男,羌族,生于1950年2月14日,住茂县。本院在执行原告根甲诉被告顺明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顺明高财产进行网络查控,顺明高长期不在家中,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将查寻结果函告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马尔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禹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