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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根甲申请执行顺明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根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根甲,男,藏族,生于1969年1月1日,住马尔康市。被执行人顺明高,男,羌族,生于1950年2月14日,住茂县。本院在执行原告根甲诉被告顺明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顺明高财产进行网络查控,顺明高长期不在家中,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将查寻结果函告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马尔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禹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