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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孙兴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孙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719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兴杰,男,农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兴杰借款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阳郭某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金融系统财产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阳郭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459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