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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丽琴与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琴,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1393号原告王丽琴,女,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谢金龙,男,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凤办筱塘居委会学园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7291869-8。法定代表人沈洪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丽琴与被告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琴于2016年6月29日以欲另行主张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丽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金福人民陪审员  刘荔云人民陪审员  林清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娜丽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