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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权诉王兴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王兴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5209号原告张权,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陈维存,系甘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兴鹤,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张权与被告王兴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权的委托代理人陈维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兴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权诉称,2015年1月22日,被告因生意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一周后偿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约定的借款。另外,此前,被告尚欠原告138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13800元,利息16000元,共计229800元。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800元的诉讼请求,并对要求被告承担利息16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予以放弃。被告王兴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被告王兴鹤因生意资金周转所需,提出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在被告王兴鹤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张权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借款人:王兴鹤,2015年1月22日”的借条一张后,原告张权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于一周后偿还。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向原告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权的委托代理人陈维存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被告王兴鹤出具的借条一张、张掖农商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兴鹤向原告张权借款200000元,有被告王兴鹤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提交的张掖农商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证实,原、被告之间因此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张权要求被告王兴鹤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兴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庭审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放弃,依法应由被告王兴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兴鹤偿还原告张权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由原告张权负担308元,被告王兴鹤负担2066元。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23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