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淮安南风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淮安南风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306号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与四纬路交口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树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南风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沟北村。法定代表人彭诗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南风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