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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永恒,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牛红杰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审 判 员  赵小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