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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郑鹏飞与易树森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飞,易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郑鹏飞,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易树森,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鹏飞与被执行人易树森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易树森应向申请执行人邓鹏退赔违法所得70000元;支付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芦法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