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六桃与汪磊、汪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桃,汪磊,汪雪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民初1338号原告:王六桃,男,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磊,男,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汪雪静,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王六桃诉被告汪磊、汪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书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六桃及其代理人马辉能,被告汪雪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六桃诉称:2014年10月18日被告汪磊因资金周转需要,要求原告王六桃借款三十万元整,原告为支持被告汪磊经营,把手头现金和银行存款筹足三十万元交给汪磊,汪磊收款后向王六桃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2015年正月十五日前归还。约定还款期限到后,王六桃多次向汪磊催款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汪磊归还借款三十万元整,被告汪雪静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汪磊未作书面答辩。被告汪雪静答辩称:这钱是汪磊在赌场借的钱,是用于赌博的,汪磊借钱时候我不在场,我也没有看到过这钱,这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再说汪磊是否借钱我也不清楚,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王六桃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被告汪磊人口信息资料,证明被告身份信息;三、两被告离婚登记资料复印件,证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并且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四、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30万元事实,并且约定在2015年正月十五日前归还借款;五、证人王艮和出庭作证,证明借款10万元给王六桃;六、证人江宝安出庭作证,证明借款18万元给王六桃;七、证人贾安出庭作证,证明汪磊多次找王六桃想借钱,最终王六桃借一塑料袋子钱给汪磊,具体多少不知道,借钱时间在2014年10月份左右,给钱地点在办公室,当时没有打条子,借钱时贾安本人在场;八、王六桃与汪磊联系的短信,证明汪磊承认借款、王六桃催要借款的事实;九、商铺买卖协议,证明汪磊为借款原准备将商铺卖给王六桃的事实。被告汪磊未举证、质证。被告汪雪静对王六桃的举证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对证据四表示不知道是否为汪磊所写;对证据五、六、七表示证人证言不可信不能证明汪磊借钱。其中江宝安出示的三张银行单据只能证明借钱给了王六桃,不能证明汪磊借钱了,对于证据八表示其对于汪磊与王六桃之间的事情不清楚;对于证据九表示商铺的事情不知道,看不出汪磊的签字是汪磊本人所签,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我们家足疗店只有400平方,不需要30万资金周转,我家足疗店是2012年开的,2014年也并没有做什么事,不需要资金周转。被告汪雪静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申请证人支雷雨出庭作证,证明2015年5月份左右,王六桃邀请汪磊去一个乡镇赌场赌牌九,因汪磊没带钱,王六桃借10万元给汪磊,10万元输掉之后再借10万元,再输掉之后再借10万元,在赌场王六桃共借30万给汪磊用于赌博。对于支雷雨的证言,王六桃质证意见为:证人证言内容前后矛盾,陈述事情的时间也不对,由王六桃借钱给汪磊赌博也不合情理。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举证一、二、三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证据四借条,被告汪雪静作为汪磊的前妻辩称不能识别汪磊签字显然不合情理,被告方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该借条上的笔迹非汪磊所留,该借条上注明汪磊的身份证号码,本院认定该借条为汪磊所出具;对于原告证据五王艮和证言,本院认为王艮和提供的银行对私活期明细清单复印件反映2014年9月25日王艮和名下储蓄存折账号转账10万元,结合王六桃、王艮和的陈述,本院对于王艮和的证言内容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证据六江宝安证言,本院认为其提供的无为农村商业银行洪巷分理处编号为2023579681和2023579706的定期存单复印件反映江宝安于2014年9月24日将自己名下的16万元和1万元的定期存单提前取本结息,结合王六桃、江宝安的陈述,本院对江宝安得证言内容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证据七贾安的证言,本院认为其反映的借钱过程、付款的情形、付款的地点、有无出据细节交代清楚且与王六桃的陈述相吻合,本院对王六桃借款给汪磊的事实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证据八王六桃与汪磊之间的短信,本院认为该组短信内容十分明确地反映汪磊承认欠王六桃钱,王六桃频繁催要借款,汪磊疲于应对的事实;对于原告证据九商铺买卖协议,该协议反映2014年9月25日汪磊与王六桃达成协议,汪磊将牛埠供销社2011第0768号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北面第六间、第七间商铺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六桃的事实。对于支雷雨的证言本院认为支雷雨关于事情发生时间的陈述前后矛盾且其证言是孤证无其它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通过举证、质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9月25日之前,汪磊多次找到王六桃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要求借款30万元,王六桃得知牛埠供销社2011第0768号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北面第六间、第七间商铺系赵俊折抵给汪磊后表示可以30万元的价格买这两间商铺。2014年9月25日,汪磊以出卖人、王六桃以买受人名义在赵俊等人见证下签订了商铺买卖协议,该协议内容反映汪磊将牛埠供销社2011第0768号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北面第六间、第七间商铺作价30万元出售给王六桃。当日,签订协议后,汪磊即到洪巷王六桃的建筑工地办公室,王六桃将30万元现金用塑料袋装好交给汪磊,给钱时王六桃的合作伙伴贾安在场。该30万元,由王六桃向江宝安借款18万元、向王艮和借款10万元、自有现金2万元组成。其中江宝安的18万元由江宝安于2014年9月24日将16万元和1万元的定期存款提前取本结息后加部分现金凑成;王艮和的10万元是2014年9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到王六桃的会计戴星账户的。王六桃付款后,过了几天到牛埠看其买的商铺,发现商铺的门锁已经换掉,便打电话问汪磊怎么回事,汪磊告知王六桃商铺已打算卖给别人了,因为别人出价更高,准备别人付钱后就把这30万元给王六桃。在此情况下,王六桃要求汪磊出具借条,经多次催促,汪磊于2014年10月18日在洪巷王六桃的建筑工地办公室向王六桃出具一张30万元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六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此据事实。此款在2015年正月15日前归还。身份证号342623199004086170借款人:汪磊,2014.10.18”出具借条后,汪磊在2015年正月15日前无力足额还款,经王六桃多次催要,只归还3万元。王六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汪磊归还借款三十万元整,被告汪雪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汪磊将商铺转售他人后,出具借条给王六桃,原、被告之间的30万元纠纷已经由买卖合同纠纷转为民间借贷纠纷。王六桃借款30万元给汪磊的事实,有借条、定期存单、银行明细清单、商铺买卖协议、短信佐证,足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六桃主张被告汪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汪雪静辩称汪磊是在赌场借钱的,借钱时不在场,这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汪磊与汪雪静于2015年5月20日离婚,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庭审中被告汪雪静未举证证明原告王六桃与被告汪磊约定该笔债务为被告汪磊个人债务,也未举证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本案债务应按汪磊与汪雪静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汪雪静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六桃自认被告汪磊已归还3万元应予以扣减。被告汪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六桃借款270000元;被告汪雪静对被告汪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汪磊、汪雪静共同承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康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