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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9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淑芳、黄汉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淑芳,黄汉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252号原告: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伯平,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学耕、梁秋娥,分别、律师助理。被告:黄淑芳,女,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黄汉雄,男,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淑芳、黄汉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天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春容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