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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马德芳申请执行赵国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芳,赵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4执恢9号申请人马德芳,女,回族,四川松潘县人。委托代理人铁永安,男,回族,生于1963年1月8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松潘县,系马德芳之子。被执行人赵国华,男,回族,生于1963年9月12日,四川省松潘县人,现住松潘县。马德芳申请执行赵国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已执行完毕并将所有案款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松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