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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林明君与海南承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君,海南承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38号申请执行人林明君,女,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海口市龙华区。被执行人海南承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海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海南承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承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林明君购房定金及房款共计1539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诉讼费2457.76元、执行费2246元,但被执行人海南承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海南承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承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