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家康与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家康,王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沈家康,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庆,男,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原告沈家康与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家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家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8元,由原告沈家康负担。审 判 长 金 鑫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