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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家康与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家康,王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沈家康,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庆,男,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原告沈家康与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家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家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8元,由原告沈家康负担。审 判 长  金 鑫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