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吉0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达鑫禽业有限公司、杨赛、吉林省万利饲料有限公司、郭伟娜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吉04执3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锦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吉林达鑫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法定代表人:杨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赛,男,1970年12月3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黄河镇中育村。法定代表人:郭伟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伟娜,女,1968年12月6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达鑫禽业有限公司、杨赛、吉林省万利饲料有限公司、郭伟娜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予以查封,四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因四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经列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执行程序已穷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保留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15)辽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群利审判员 李冀超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禹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