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文科与马丽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科,马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科,男,1988年2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丽萍,女,1991年2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科与被执行人马丽萍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银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