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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蒋秀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代表人肖月强,行长。被执行人蒋秀娟,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申请执行蒋秀娟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撤回了(2015)聊东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