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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池昌发与江苏鹤兴铸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昌发,江苏鹤兴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池昌发,居民。被执行人江苏鹤兴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邱德勇,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池昌发与被执行人江苏鹤兴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76212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商初字00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因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商初字00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