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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春桃与吴立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桃,吴立群,陈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652号原告杨春桃,女,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482。委托代理人萧伟林,广东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立群,女,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码:×××7780。委托代理人徐精,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910。原告杨春桃诉被告吴立群、被告陈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桃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杨春桃负担。审判员  杨玲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幼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