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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奈法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世明与桂英、席桩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明,吴世明与被执行人桂英,桂英,席桩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奈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吴士明,男,1933年1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桂英,女,3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席桩子,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吴世明与被执行人桂英,席桩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3)奈民初字第134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世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3)奈民初字第1347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贺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