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与湖州织里飞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湖州织里飞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535号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工业园区西环二路(湖织公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姚金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栓,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州织里飞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南京路23号。法定代表人:施国飞,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飞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1元,减半收取3726元,由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