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健、任洪霞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健,任洪霞,王峰,臧建玉,张伟,贾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162号申请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健,居民。被申请人任洪霞,居民。被申请人王峰,居民。被申请人臧建玉,居民。被申请人张伟,居民。被申请人贾薇,居民。申请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健、任洪霞、王峰、臧建玉、张伟、贾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