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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7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08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甲申请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04366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2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XX录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