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晓丽与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丽,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02号原告刘晓丽(曾用名刘丽),女,1962年2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赵宏文,黑龙江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黄小枫,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贤鹤,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丽诉称:1981年4月1日,原告通过招工成为被告单位的正式职工。1989年4月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没有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迫使原告到黑龙江丽晶美食有限公司报到。原告依法没有前往报到,被告却违法、强行停发原告工资。原告自2012年1月份退休时,一次性交齐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总额约10万元。在原告依法强烈要求下,被告才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退休手续。原告自始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至今,但被告却蛮横、非法地加以拒绝。故此,原告依法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1、立即补偿原告自1989年4月1日至2012年退休之日的工资10万元整;2、给付原告1996年至2012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万元整;3、给付原告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共计为10万元整。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曾向本院起诉黑龙江省北方剧场、黑龙江丽晶美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哈民一终字97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原告系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服务队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不能要求黑龙江省北方剧场为其安置工作并交纳劳动保险。黑龙江省北方剧场介绍其北方剧场服务队的职工到黑龙江丽晶美食有限公司单位工作。后原告成为黑龙江省丽晶美食有限公司的员工。判决内容:“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1999)南民二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二、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刘丽(本案原告刘晓丽曾用名)到黑龙江省丽晶美食有限公司报到,由黑龙江丽晶美食有限公司给以安置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刘丽(本案原告刘晓丽曾用名)交纳各种劳动保险及养老保险”。本院认为,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民一终字97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事实,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为不适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晓丽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莹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苑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