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064号原告北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LUKEPETERMOFFAT,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现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