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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农行申请执行敖特根毕力格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敖特根毕力格,牡丹,图门朝克图,阿拉腾图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负责人樊海涛。委托代理人敖托根格西格。被执行人敖特根毕力格,男,蒙古族。被执行人牡丹,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图门朝克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阿拉腾图亚,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敖特根毕力格、牡丹、图门朝克图、阿拉腾图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9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