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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宰学怀与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宰学怀,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00153号申请人宰学怀。被执行人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发宏(职务不详)。申请人宰学怀与被执行人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盱劳人仲案字【2015】第39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由被申请人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宰学怀2015年1月至同年7月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自2015年8月1日起解除劳务关系,从此无涉。因被执行人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宰学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0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次查封为轮候,被执行人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次查封为轮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盱劳人仲案字【2015】第39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天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宰学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 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