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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谷剑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谷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9414-4。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谷剑涛,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津尚花园14-1002,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79********。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谷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04民初252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谷剑涛于2016年3月25日前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1000元;被告谷剑涛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10000元;被告谷剑涛于2016年5月22日前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13712.76元;对于上述两项贷款本金,被告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逾期还款日至被告实际给付日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谷剑涛负担,于2016年3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津0104执1383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谷剑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辛老路与规划嘉和路交口津尚花园14-1-100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2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