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72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6年9月22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洪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林某某以欲与被告刘洪宝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