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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辖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镇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邓天泽,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映辉。上诉人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启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下称建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初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开基建2012001号),故该《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是本案的主合同,应由主合同确定本案的管辖。因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涉案标的为236026905.8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辖区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启德公司主张本案应与(2016)粤Ol民初179号案作为同一个案件审理、合并计算诉讼标的、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建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本案与(2016)粤01民初179号案中是基于不同的贷款合同提起诉讼,属两个法律关系,不应作同一案件审理,故原审法院对启德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启德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启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启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虽然建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本案与(2016)粤01民初179号案中是基于不同的贷款合同提出诉讼,但并非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理由是:启德公司系为同一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生物岛项目向建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签订的两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即合同编号:开基建2012001号、开基建2013001号)。前述两份贷款合同基于同一个投资项目,借款主体、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抵押物、账户、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制式等都完全一样。2015年7月22日双方又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开基建2013001-4号)。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相同的抵押物为两份贷款合同提供了担保。建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及事由也证明两个案件系基于相同的借贷项目和借贷法律关系。故本案与(2016)粤01民初179号案系基于同一事由,由相同主体发生的同一项贷款业务产生纠纷,属同一法律关系,应作为同一个案件审理,合并计算诉讼标的。(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合并审理后,案件标的额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依法合并后的诉讼标的额应为6.58亿元,显然超过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已经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故依法应当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36026905.8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启德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与(2016)粤01民初179号案合并审理并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的问题,由于建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提起本案和(2016)粤01民初179号案的依据分别为其与启德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2012001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001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故两案的提起并非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因此,启德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启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