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燕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燕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591号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中兴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邵勇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燕勇,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燕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