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131号原告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583607043。法定代表人刘静伟,职务:总经理。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00100002574。法定代表人蒋恒,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7元,由原告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小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敬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