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柳树华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柳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4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国虎,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柳树华。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滦平县长山峪镇后营子村220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滦平县长山峪镇后营子村22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929.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综上,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蔺淑琴审 判 员 陈亚军人民陪审员 韩晓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