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马×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3029号原告马×,女,1986年7月1日出生。被告田×,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马×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洪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