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德印与河北奥森家具有限公司、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印,河北奥森家具有限公司,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1867号原告王德印。委托代理人何敏乐,文安县文安兴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奥森家具有限公司,地址:霸州市王庄子乡王庄子村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581505038。法定代表人陈连建。委托代理人马洪芝。被告陈洁。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德印诉被告河北奥森家具有限公司、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北奥森家具有限公司、陈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印撤回对被告河北奥森家具有限公司、陈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王德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月民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凯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