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段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619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浙011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某采用菜刀撬门的方式侵入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被害人刘某家中,窃得三楼房间内的现金、钯金项链、苹果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5500元。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赵某证言、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段某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请求从宽处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段某认为量刑过重缺乏依据,对其提出从宽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骏审 判 员 徐 洁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