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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辉与陈夏云、苏振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陈夏云,苏振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535号原告林辉,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夏云,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苏振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辉与被告陈夏云、苏振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振渊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号小型汽车。原告已提供吴雪青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52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苏振渊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吴雪青(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52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苏振渊、吴雪青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黄  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