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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众粤物流有限公司、陈宝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众粤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民催43号申请人上海众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2690号库。法定代表人陈宝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众粤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众粤物流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30005123339185、出票金额10万元、出票行中国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9日、到期日期2016年5月18日、出票人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山水建设无锡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众粤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