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唐海峰与姜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峰,姜广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693号原告:唐海峰,男。委托代理人:徐洪飞,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广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峰与被告姜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海峰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