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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张海军与深泽县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深泽县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6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被执行人深泽县中医院。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深泽县中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