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卓慧仪、王绍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卓慧仪,王绍杭,王德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44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方国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扬,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卓慧仪,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王绍杭,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王德廉,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卓慧仪、王绍杭、王德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对被告卓慧仪、王绍杭、王德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