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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郭光宇与张笑梅、曾宪国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宇,张笑梅,曾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郭光宇,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榆西小区被执行人张笑梅,地址榆树市城郊街7委**组。被执行人曾宪国,地址榆树市培英街9委副组。郭光宇与张笑梅、曾宪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笑梅、曾宪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光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笑梅、曾宪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每月有工资,现已经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笑梅、曾宪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光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笑梅、曾宪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光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