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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李艳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民,曹艳娇,李艳龙,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845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民,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曹艳娇,女,29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艳龙,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杨雪,女,1985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址同上。王立民申请李艳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2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立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2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