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李艳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民,曹艳娇,李艳龙,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845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民,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曹艳娇,女,29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艳龙,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杨雪,女,1985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址同上。王立民申请李艳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2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立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2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