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宋兵与李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兵,李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宋兵,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李军霞,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初字004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宋兵与李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代天霞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中止(2016)0606执420-1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经财产调查,李军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少伟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