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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剑诉王忠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王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288号原告王剑,男。被告王忠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与被告王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