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剑诉王忠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王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288号原告王剑,男。被告王忠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与被告王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鑫 更多数据: